下集我們將重點劃在「 著作權 」與權利侵害,聚焦在網紅、設計師等數位創作者本身及聘僱創作人的企業應關注的著作權相關權利,用最實際的案例、最淺顯易懂的語言,來描述數位創作者應如何保護及授權自己的著作權,企業營業層面能如何順利接受業主委託並合法的為業主進行創作? (不同於上集提到我們以一個身處於數位時代、無論是創作者或商業模式發明人的角度來談,並舉出實例探討如何活用智慧財產權當中的專利權及營業秘密法來自保,並以適當的授權來幫助產業的發展:回顧上集)
三、數位創作者的自保與面臨「 著作權 」等﹍侵權的處理
以往數位創作者指的大多是網頁設計、程式撰寫,而近十年來更多的是部落客及網紅,我們請詹詹解釋這些數位創作者本身及聘僱數位創作者的公司(如:設計公司、口碑行銷公司等……),如何適當地保護自己及原創者的權利?在企業營業層面,能順利接受業主委託並合法的為業主進行創作又須要注意哪些事項?
先了解權利歸屬的認定,保護自己
詹詹說,當所有跟權利侵害相關爭議發生時,最重要的是要做權利歸屬的主張,因此,當創作發表後,即受著作權的保護,但我們撇除平行創作的情況,要如何證明你就是原創並擁有著作權?若以數位創作來說,現在有許多的數位平台提供創作者上傳作品,無論是數位創作或實體的創作,都要掌握幾個原則,也就是在創作當下能經由上傳作品、簽名拍照、到郵局寄一份存證信函或是由友人見證簽名,〝紀錄創作完成的當下及日期、證人簽名等證據,並將其保存好,如此一來,即便未來著作權遭受侵害,也能依此為據替自己主張權利〞。
善用正式取得合法授權,保護原創者
再來就是要討論當創作者在創作時,若需要引用他人的創作素材,甚麼是最保險的做法?就是所有素材皆由自己創作,既不會侵害他人權益、也保護自己不違法的方式,但通常我們為了創作的豐富程度,難免遇到必須採用他人創作素材的情況,則建議正式以文字向對方取得授權,以博盛所經營的內容部落格「智由博集」來說,我們有許多的原創內容,但有時候也必須引用新聞法條相關文章,因此我都會要求自家小編如果要取得文章授權,盡量找到源頭,比方說該篇文章是在國外某報社網站或是新聞網站發布的,我們都會寫信過去確實取得真正源頭的文字授權聲明,才會引用該篇文章,我們也會盡量避免直接去使用別人的文章,最好的做法就是自己撰寫自己的心得與看法,但裡面用禮貌性連結的方式引述他人文章,這是比較好的做法,若要說最好的做法,仍然建議是盡量完全原創!而哪些要件可以構成正式又合法的取得授權呢?以我要求自家小編使用的文章及圖片,若包含文字及兩張圖片,而原創者聲明同意授權我們使用本篇文章所有文字及第一張圖片在智由博集平台上一年,這樣詳細的表述就代表我們可以僅能在智由博集上使用該篇文章的文字及第一張圖片一年,期限到了必須下架,並且第二張圖片是不能使用的,〝最重要的是保存,這樣的授權證明紀錄都要保存妥當,在未來有爭議時才能有所依據站得住腳〞。
哪些行為可能構成侵權
通常在創作上,無非是商標權、著作權或是肖像權等……較易踩到侵權的法律界線,回到上述智由博集的例子,在目前實務上的判斷,若我要引用你的文章,又不侵害你的著作權,就是引用連結的方式,直接將你文章的連結貼在我文章上,要看你的文章就直接連過去,這不能算是侵權,但若我將你的文章複製下來直接貼到我的網站上,這就構成「重製」,若經過我的重新修改再上傳,這又構成「改作」,等於同時侵害兩個智慧財產權權利;而引用也要看程度,假設原文有五個段落,但你引用了四個段落,就可能被認為侵權,但僅引用一句話或文章內引用的部分僅占2%,禮貌上附上連結,通常在我們在專業判斷的客觀標準會認為這是合理使用的範圍,也就是說〝引用他人在你本身創作內的占比是客觀判斷標準之一,但若你對於自己的使用方式或占比連自己都警覺到有風險,那麼最保險的做法就應該要向原創者取得授權並保留授權相關的證明資料〞。
這邊再補充一點,著作權法裡面沒有抄襲兩個字,因為抄襲是一個很空泛的概念,而著作權並沒有保護創作者的觀念或概念,但它保護概念付諸實現的實體,例如:你將一個名廚的食譜拿去影印裝訂後再拿去賣,這就侵害了著作權,但若你照著食譜的說明料理出一道菜,這就不是侵害著作權,因此著作權的概念就是保護一個經濟實體。最後還有一個非常需要注意的就是目前有許多平台提供創作素材的上傳及下載使用,也不乏聲明為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這裡面有很多素材,只要你同意在他設定的授權條件底下皆可使用,但我還是要強調,確知平台有取得原創者的授權很重要,因為有些情況你根本不知道是誰上傳的,所以也有人可以設下陷阱,假設有一個人叫小明,他假冒他的朋友小華把著作上傳了,而你不小心下載了小明上傳的素材,這時,小華卻跳出來主張你侵害了他的權利,這也是常發生的事情,就像是你雖然正式合法花錢買了大補帖來用,但這還是觸犯刑法的!所以這也是在素材取用時特別要小心注意的地方。
聘僱創作者、接受業主端委託創作的企業方,責任在哪裡?
至於企業方必須考量的,主要是對聘僱人員採用的素材以及業主提供的素材是否合法,我們事務所都會建議企業在人員到職時簽一份聲明書,規範在該員未來工作中素材的使用、設計的內容絕對不能侵權,若有侵權則由人員自行負責,但企業這樣做也不能完全免責,因為〝企業方仍然負有雇主的監督之責,但企業有與人員有簽立聲明,至少在對方主張侵權時,不能主張雇主默許,在某程度上證明自己有做防範但疏於監督,罰則會相較輕罰〞。舉 Amazon 重視山寨貨問題的例子,若是新品牌、新產品第一次上架皆必須提出商標註冊證明,否則 Amazon 會認為你有可能是山寨版,這樣做也是為了在第一階段設定機制、善盡把關責任,但若之後廠商要再騙 Amazon,在法院於情於理討論這件事,Amazon 都確實無法在平台上每天監督千百萬的商品,所以不會只針對此點打官司,因為 Amazon 已經做層層把關監督了,對於企業來講,就是企業已經盡到把關監督之責,縱使會有罰則,也會相對輕很多。
而受業主委託設計製作作品,則企業方及所聘僱的人員即為執行者的角色,應在委任合約上設置防火牆:〝第一個 – 具體定義「企業方是接受業主委託並依照業主指示來執行製作、維運、升級、改版等……」,第二個 – 特別列清楚「只要是由業主端提供的素材,業主端保證且聲明此素材沒有侵犯任何人的智慧財產權,如果有,須由業主端自行負責」,更重要的來了,同條可加註「保證內容及素材來源沒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理論上企業方是可以因為業主提供的內容明顯違法而拒絕接受委託,但通常執行在簽約後,不執行視同違約,那麼,既然要執行,責任應由業主負責,這裡要注意一些例外,若執行過程中已知違法,甚至觸犯刑法,那就不是契約書裡面那道防火牆可以防護的了;另外舉一個一個較難判斷的情況:業主提供保健食品文案,此時設計師通常較難判斷文案內容是否有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所講的保健食品不能宣稱有療效,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容易誤解的內容,那麼責任就應該歸屬於產品端,也就是業主端來負責,因此,若明顯可判斷的例如是毒品、非法槍械軍火等就應該盡公民義務直接斷然拒絕,但若是不容易判斷的,最好的自保方法還是在合約內先設好防火牆,這通常在法院的判斷是有很大機會能免責。
真正面臨權利侵害相關問題時應採取的行動
最後,詹詹提到判斷是否採取行動的重要觀念,他說:當權利明顯被侵害的時候,我們會建議被侵害的一方認真考慮是否要進入法律程序,因為若你的權利受侵害卻一次都沒有主張,甚至連存證信函都沒有發給對方,那麼未來就很容易一再的遭受侵權,以我們事務所的經驗,很多創作者都會盡量避開,原因除了官司費用以外,大部分都不想耗費寶貴的時間在往來法院之間,但我們仍建議創作者要確保自己的權利未來不會一再的遭受侵害,不論當下是否要啟動法律程序,至少還是先找律師把自己擁有的權利盤點清楚,再決定是否要訴諸法律,尤其若以創作為收入,則更應保護你未來的財源能安穩的持續經營;另外,在台灣的律師諮詢費用並不像電影裡演的這麼高昂,相較於未來法律裁定後須要支出的費用或罰款更是低很多,因此我們仍然會〝建議先找律師事務所做初步的諮詢,仰賴律師的專業來協助你盤點自己有哪些權利、能做哪些保護措施,再依照具體事實客觀判斷是否要走入法律程序〞。
整篇採訪到尾聲,我們與詹詹在最後達成一個共識,我們對未來台灣在智慧財產權上的重視都充滿希望,因為看見台灣數位創作及軟體科技的蓬勃發展、看見更多創作者及更多網紅的出現,在更加豐富多元且具有價值的創作產生時,勢必連帶刺激台灣的智慧財產權觀念有更新一波的成長,也期待台灣創作產業的體質在躍上國際舞台時,本著智慧財產權的正確觀念,創造更耀眼的能見度。
受訪者簡介:
詹豐隆(詹詹)
博盛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總經理
歷經中大型專利商標事務所,專精於智財權分析及智權管理維護,常以最白話文字為新創企業及台灣大型企業剖析智財法律盲點,協助企業建立專利佈局;擅長分析國內外案例經驗提出正確觀念,協助台灣企業及廣大數位創作者運用智財權站穩腳步並持續經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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